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38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中关村E***3A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3YX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西昌路西(原西沙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镇鲁班大道***新华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5790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29日作出(2019)鲁0481财保413号民事裁定、(2019)鲁0481执保502号执行裁定,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提起诉讼。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