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3825号
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中关村E***3A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3YX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镇鲁班大道***新华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5790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2019)鲁0481财保413号案件申请费1095元,均由原告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