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保502号
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中关村E***3A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3YX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西昌路西(原西沙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镇鲁班大道***新华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5790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481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