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财保413号 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中关村E***3A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西昌路西(原西沙河东)。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镇鲁班大道***新华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5790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保单保函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成海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天津施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