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与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8民初205号
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五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