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1462号
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桂林
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25.5元,由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