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1462-4号
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桂林
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豫1122民初14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保全被告财产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且未保全到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财产的查封。
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扬州市祥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