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耀亭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文化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跃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申请人不要求进行处置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名下的4台车辆。
三、本院在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
四、本院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网络拍卖了***实际所有、登记在南街村集团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笑祖塔院天兆家园6号楼C座1601号房产(京房权证海其字第**),成交价为1526.5万元。
***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作出(2020)豫11执恢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从***财产的变价款中首先扣除本案执行费92987元、案件受理费959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53516元、公告费2400元;上述款项除执行费外,向预交人***退还;二、***分配10100000元;三、周晓蕾分配2654206.38元、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配2260990.62元。该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该房屋内原查封的物品(家具、电器、摆件等)经申请人同意,已经全部退还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于凤鸣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