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3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37427156T。
法定代表人:王耀亭。
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93226607C。
法定代表人:王跃甫。
被执行人:王耀亭,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关于***申请执行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84民初9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3168号。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王耀亭偿还借款1200万元,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4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以(2019)豫0184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执保号(2019)豫0184执保70号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漯河市××颍县××大道与××交叉口荣鑫绿城国际9号楼103、201、301、901、903、1003、1102、1103、1303、1601、1701、2601、2602、2603共计十四套房产,经落实该十四套房产所处的荣鑫·绿城国际9号楼现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现该幢楼不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故上述十四套房产现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本院前往临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王耀亭、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临颍县人民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绿城国际小区1号楼202、402、1402、1802,2号楼1单元401、1802,2号楼2单元702、1702、1802,4号楼1单元1802共计十套房产,该10套房产已查封,并依法拍卖,现4号楼1单元1802号房产以604800元价格成交,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款暂未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下余九处房产流拍,待变卖;
6、本院查封了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颍县城××文化××段西侧土地一处,该土地已查封,系轮候查封;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8、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耀亭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作出的(2020)豫11执恢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从王耀亭的财产中为***分配2654206.38元,该款项已向***拨付;
9、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耀亭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豫L×××**、豫L×××**、豫L×××**号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上述车辆;
10、由于被执行人王耀亭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11、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耀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12、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耀亭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13、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标的3259006.38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