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跃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文化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及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4498953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