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2178号
原告:二道区胜君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产资料市场**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平市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条子河乡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二道区胜君物资经销处与四平市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二道区胜君物资经销处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胜君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9.00元,由原告二道区胜君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