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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商监府满族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商监府满族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9日生,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商监府满族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吉030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存入土地征收事务中心买地款205793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年底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执7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超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