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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510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5层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453137。 法定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