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510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5层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453137。
法定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