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400号
原告:宁长有,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南路62号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胡国成,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长有诉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长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国成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长有撤回对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国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宁长有负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