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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229号 申请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灌云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3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32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