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00851。
法定代表人:汪建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5层513号,联系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草塘镇花间***公园后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4531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关于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差欠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百六十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三百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百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二百四十万元;如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按照年利率1.6%计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从上述期限开始计算利息)。二、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每次付款前,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付款。三、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85.00元和保全费5000.00元,共计74685.00元,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后,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557170.31元、有车辆一台,上述财产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和查封。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21年4月27日给付3000000.00元(该款由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支付),余款70000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从2021年5月起至2021年8月,于每月的30日前分别给付1000000.00元,从2021年9月起至2021年10月,于每月的30日前分别给付1500000.00元,本案执行费77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意见,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杯中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剩余全部款项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