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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678号 申请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固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豫0122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百六十八万九千四百一十三元六角四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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