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2472号
原告:平顶山天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文化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7FQDABT。
法定代表人:李永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贞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FU7K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天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力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河南贞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贞观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力钢结构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力钢结构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天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贞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平顶山天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