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文化路北段路西水岸名家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4091363Q。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3010.22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7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