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文化路北段路西水岸名家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4091363Q。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铭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3010.22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7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