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105执8587号
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
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润华支行
账号:******************2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