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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1768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1**15层150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37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