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区航海东路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