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236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3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润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1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被告北京润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航公司)、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公司)、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北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已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未支付工程款17434208.34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润航公司与深圳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深圳城建公司完成北京新机场综合服务楼酒店客房区域精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深圳城建公司没有施工能力故将该工程合作转包给原告。现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完毕,且工程质保期已经到期。现该项目工程款,结算金额为62418006.34元,已支付工程款50601418.66元,尚欠工程款17434208.34元未付,而依据合同第5.1.1条款规定,华润公司、润航公司都负有付款义务。现由于被告上述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原告已拖欠大量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综上,原告认为依据事实及法律,为解决劳务费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作为合作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对尚欠工程款17434208.34元的债权,故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03破申89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对深圳城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管辖规定是对受诉法院恒定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深圳城建公司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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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