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679号
原告:姚成洋,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3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姚成洋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姚成洋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姚成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成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成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