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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成洋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679号 原告:姚成洋,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3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姚成洋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姚成洋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姚成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成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成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