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巴南区南湖青春某某艺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18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巴南区南湖青春***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水竹村***组20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凤街1号1幢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声、***与被告巴南区南湖青春***艺场、四川知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声、***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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