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77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鸿业路华日***小区1号楼4**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H6BG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