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77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鸿业路华日***小区1号楼4**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H6BG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源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