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阳光三环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阳光三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三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工业大道以东、荔园路以西至**高大厦(海翔广场)618#-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50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三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特176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19]44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86.2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三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其在本案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5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