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锋成照明器材店

库尔勒锋成照明器材店、巴州领翔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锋成照明器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巴州领翔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锋成照明器材店与被执行人巴州领翔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359.3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锋成照明器材店对被执行人巴州领翔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享有28,359.33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李 媛 媛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罗 国 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