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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江阴城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3099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住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城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K,住江阴市青果路26-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城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