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飞腾园林苗圃,住所地:峡江县金坪移山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L878697716。
经营者:***,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体育中心西侧(水务一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9560859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飞腾园林苗圃与被执行人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