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3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东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鑫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