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528号
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7.77元,减半收取2,013.89元,由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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