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393号
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环3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幢2**13层213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北上召村100米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9元,减半收取计9909.5元,由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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