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4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东营市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84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银行账户61001905500052509699存款1200000元解除冻结。立案庭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协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送达(2020)陕0424执保40号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2020)陕0424民初84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银行账户61001905500052509699存款1200000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4执保40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