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民初843-2号
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CB8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XX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16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84元,减半收取81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92元,由原告东营市永东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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