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4执保1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银行账户61001905500052509699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立案庭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银行账户61001905500052509699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属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0元。(该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450万元,至实际冻结之日该账户余额为4110383.05元),本案保全完毕。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4执保18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