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符手花;***、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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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5民初51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符手花与***、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琼90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琼90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手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2416.7元”存在笔误,补正为“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手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9533.3元”。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符 苑
书记员 符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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