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5民初96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 慧
书记员 王小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