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与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5民初96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金盘名邸项目工地,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 慧

书记员 王小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