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与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25民初858号
原告:***,男,瑶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儒,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农垦大院****。
法定代表人:周家贵。
第三人:杨启文,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
原告***与被告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启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为9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必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静馨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