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806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217号房I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3471元,保全费2195元,合计5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