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922号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设计与采购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故不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德清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3月签订的《设计与采购合同》中“合同条件”第14条约定:如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故在原、被告之间曾达成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无管辖权。但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均要求排除适用仲裁条款,就管辖权达成新的一致约定,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现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