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43088号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