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43088号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浦东伸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