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民初12999号
原告:海口海旭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育新。
被告: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华。
原告海口海旭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海口海旭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海旭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口海旭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庆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