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与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82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华,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琼海支行账户(账号:39320XXXXX)内存款20115.5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1013XXXXX)内存款45089.12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玉沙支行账户(账号:00000XXXXX)内存款15869.22元的冻结。
四、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琼海支行账户(账号:39320XXXXX)内存款5115.52元至本院。
五、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1013XXXXX)内存款10991.77元至本院。
六、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安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玉沙支行账户(账号:00000XXXXX)内存款15869.22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