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702执1660号
常德市鼎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已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郑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