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803号 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三区4号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493214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5号楼3**31层东侧Q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526422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