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803号
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三区4号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493214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5号楼3**31层东侧Q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526422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