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5民初3467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8600965D。
法定代表人:何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5号楼3**31层东侧Q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526422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