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源电力(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625民初5914号 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5号楼3**31层东侧Q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526422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14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9138.36元。事实和理由: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285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原告承包了周口市供电公司郸城县小城镇电网改造升级第二批项目,经招标采购了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马村镇电线杆场所产的电线杆。2016年12月18日,物流公司指派受害人**从厂家拉60跟电线杆运至施工地点郸城县秋渠乡***。被告负责开吊车卸货,过程中邀请**帮忙,因机械故障和操作不当至电线杆滑落、**受伤,为此应赔偿其203563.94元。被告对此事件具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被告的雇主,共同承担**此次损害赔偿责任的60%即119138.36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原告的追偿权,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负责开吊车卸货,当时被告到那儿之后,**已经在那儿等被告了,他是主动过去卸货的,被告不认识他,并没有邀请他卸货。他们请被告卸货,应该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已经把钱赔给**了,被告不应该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什么过错,最后还剩十几根之后,**在夹电线杆时没有夹平,车窄电线杆长,他推了一下电线杆,后面有一部分盲区,落的过程中他滑倒了,电线杆落到了他的脚上。 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1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诉***、郸城诚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豫16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认定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指派他人联系***的吊车卸货,应当视为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卸货。***在卸货过程中雇佣**帮忙,在卸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帮工人**被砸伤遭受损害,雇员***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雇主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与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次损害60%的赔偿责任。判决:***、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9138.36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部履行本院(2017)豫16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缺乏其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视为举证不能。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