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216号银星小区15号楼5**2号北户。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调解,故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