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福达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216号银星小区15号楼5**2号北户。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调解,故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